【6.26禁毒宣传】“宣判+宣传”齐发力 朔州中院禁毒宣传零距离
6▪26
国际禁毒日
吸食毒品
毁灭自己、祸及家庭、危害社会!
打赢这场禁毒人民战争
需要你我共同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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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他们一起拒绝毒品!
禁毒
朔州中院在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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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禁毒宣传入人心
为进一步增强全民禁毒意识,提高公民自觉抵御毒品能力,预防和减少毒品违法犯罪活动,6月23日,朔州中院开展“珍爱生命 拒绝毒品”国际禁毒日法制宣传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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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警们通过悬挂宣传条幅、发放宣传资料、接受群众咨询等形式向群众宣传禁毒知识,讲解毒品种类和吸毒危害。群众主动前来领取禁毒知识宣传资料,并踊跃向法官咨询相关法律法规。此次活动共计发放禁毒宣传资料400余份,提供法律咨询服务20余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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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宣传活动,不仅让群众了解了“6·26”是国际禁毒日,而且让禁毒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深入人心,有效提高了群众识毒、防毒、拒毒的意识,营造了浓厚的全民禁毒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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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判—真实案例敲警钟
按照省禁毒委员会关于开展禁毒主题宣传月活动的要求,6月22日,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全市法院集中宣判一批毒品犯罪案件,对9起涉毒案件进行集中宣判,被告人分别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获刑,其中判处10年以上6人。
01
尾某、阿某贩卖毒品案
基本案情:
2018年9月,被告人尾某被阿某带至朔州市朔城区共同贩卖毒品海洛因。同年10月,二人以男女朋友名义共同租住于朔城区长虹西三巷45号院内的平房。2018年中秋节后至2018年12月,尾某、阿某在租住房内,向岳某某多次出售海洛因共1.2克;2018年11月18日至27日,尾某、阿某在朔城区西峰政务大厅、燕来商场、朔城区人民医院、市二轻局等地附近向张某某出售海洛因共0.28克。2018年12月18日中午,尾某在租住房内,向岳某某出售海洛因0.05克,后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公安人员从租住房内查获海洛因88.358克。
2018年10月至12月,被告人阿某在朔州市朔城区向吸毒人员出售毒品海洛因。期间,2018年11月中旬,阿某伙同其儿子阿胜某(另案处理)在朔城区燕来商场附近,向雒某某出售海洛因十几次共2.4克。2018年11月20日至12月16日,阿某伙同阿胜某在朔城区西峰大厦、燕来商场及朔州市二轻局附近,向张某某出售海洛因五次共0.3克。2018年12月17日下午,阿某在朔城区第五中学附近被公安人员抓获,从其身上查获海洛因0.496克。
经审理:
典型意义:
02
崔某某等四人贩卖毒品案
简要案情:
2019年1月至2月,崔某某通过微信商谈交易的形式,向刘某某以每克450元的价格出售冰毒63克,向张某两次出售冰毒25克,向吸毒人员蔚某某两次出售冰毒0.4克,2019年2月13日,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民警在朔城区马邑北路金龙小区将崔某某抓获,当场查获冰毒90.62克。李某某于2019年1月,分三次向崔某某提供冰毒40克供其出售;2019年2月26日,李某某到案后,公安民警在李某某租住宾馆内共查获冰毒263.392克。刘某某于2018年6月份以来,多次向吸毒人员刘某出售冰毒30克;在朔城区万和城小区附近向吸毒人员王某某出售冰毒和“忽悠悠”;2019年2月14日,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民警在朔城区上院公寓将刘某某抓获,当场查获冰毒0.79克。张某于2019年2月份在朔州市开发区朔唯小区附近向吸毒人员王某某出售冰毒20克;还向微信名为“二白”的男子出售冰毒5克。经鉴定,从扣押的冰毒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经审理:
典型意义:
信息网络技术促进了社会经济发展,极大地便利了社会生活,但网络也被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成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工具。被告人崔某某、李某某、刘某某、张某等利用微信等网络通讯工具进行线上交易,犯罪手段隐蔽,打击难度加大。我们要通过加强网络监管防范毒品犯罪的发生,才能及时惩处毒品犯罪。
03
吴某某运输毒品案
简要案情:
吴某某于2018年11月在缅甸一家赌场认识犯罪嫌疑人“渔民”(身份不详)。2019年8月29日,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通过侦查发现一云南寄往朔州市朔城区厚德园小区赵某收的包裹可能夹带有毒品。后经检测,发现包裹内含有吗啡成分,确定为疑似毒品,共计997.187克。后经朔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包内所装物品均含有吗啡和可卡因成分。办案民警将毒品掉包后继续将包裹寄往朔城区。2019年8月31日,犯罪嫌疑人“渔民”联系被告人吴某某让其去收取收件人为赵某的涉案快递。吴某某当日取快递得知快递暂未到达。2019年9月1日下午,吴某某电话联系其侄子吴某并告知快递电话。当晚,快递员胡某某接单后将快递按照吴某某的指示送往朔城区后村。吴某某乘坐其侄子吴某的车前往后村,途经高庄期间,其侄子吴某停车将前后车牌拆卸,到达后村路边,吴某某与快递员胡某某见面。在包裹到达的期间内,公安民警一直在快递收发处守候, 9月2日上午朔城分局民警在朔城万象城小区3号楼将吴某某抓获,并在其家中收缴了涉案快递包装箱一个、塑料瓶两个和芒果干四袋。
经审理:
朔城区人民法院依法认定被告人吴某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
典型意义:
随着全国各地的建设发展,物流运输越来越畅通,有力地促进了各地的经济发展。但是也有许多不法分子利用这一便利来传播、运输、扩散毒品。严厉打击毒品运输,为阻断毒品传播、防止毒品扩散,保护人民健康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有力保障。
04
史某某,赵某某贩卖毒品案
基本案情:
史某某、赵某某夫妻二人从2014年夏天开始贩卖毒品“忽悠悠”。二人在购进毒品后,先后在右玉县新城镇中医院对面巷内平房家中、右玉县新城镇北环生产资料公司巷内平房家中以100元5颗的价格多次出售毒品“忽悠悠”。2019年9月6日,公安局办案人员从其家中搜查出毒品疑似物“忽悠悠”103.47克。2019年9月11日,公安局对从史某某家中查获的毒品疑似物“忽悠悠”进行安眠酮定性检验,均检出安眠酮和咖啡因成分。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赵某某在中国建设银行右玉支行的存款588000.49元及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山阴县同太南路支行的存款550000元,史某某在右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款500000元、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右玉县支行的存款852.8元、在中国农业银行右玉支行的存款24272.12元予以冻结。
经审理:
右玉县人民法院依法认定被告人史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赵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典型意义:
毒品的贩卖、零售、传播,对社会的危害性极大。本案中史某某、赵某某大肆买卖、交易毒品,不仅赚取了高额的非法所得,还对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造成了严重威胁。人民法院依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毒品数量及事实证据,严格依法判决,体现了对毒品犯罪的从严惩处。
05
杨某某、王某犯贩卖毒品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杨某某于2019年12月20日下午乘坐被告人王某驾驶的白色吉利轿车,到怀仁市亲和乡清水河村从一个叫“小山东”(身份不详,在逃)的人手中购买了“冰毒”和“忽悠悠”两种毒品。之后杨某某将所购的毒品中的一部分分别出售给吸毒人员“锁锁”、“毛宁”、“王东”、“老吴”和施某某等人,从中牟利。当日晚上,杨某某又乘坐王某的白色吉利轿车在怀仁市火车站一宾馆附近与吸毒人员施某某再次在车上进行毒品交易后,被公安局民警发现并抓获。当场从杨某某身上查获疑似“冰毒”8包(净重2.3944克),“忽悠悠”4包(计175颗,净重33.8081克)。经毒品检验,疑似“冰毒”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忽悠悠”均检出安眠酮成份。
经审理:
怀仁市人民法院依法认定被告人杨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被告人王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两千元。
典型意义:
相对鸦片、海洛因等传统毒品,冰毒毒性剧烈,精神依赖性极强,具有兴奋和致幻的双重危害,对人体伤害极大。严厉打击以冰毒为对象的毒品犯罪,对于减少毒品对社会产生的不良影响有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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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陈文汇
编辑:高文娟
图片:陶志刚
视频:朔州法院融媒体中心
案例:两级法院刑事审判庭